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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私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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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11:13: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个标题确实有点吓人!拿出来私下研究或公开讨论都需要不少勇气。

        最近媒体上广泛流传的应该是美国的女教师携学生私奔的事情了。主角是25岁的女教师凯尔茜·彼得森与13岁的中学八年级学生费尔南多·罗德里格斯。

        我真的是十分震惊!现代社会是进步了,但私奔这种极具有挑战和难度的事情竟然发展到现在这种程度了吗?

        教师彼得森和学生费尔南多平时常以电子邮件和信件形式互递情书,倾诉衷肠。这是通讯手段的发展和进步的必然结果,以前应该是靠飞鸽传书或以红娘信使等其他什么手段了。

       费尔南多居然在情书中称大自己一轮彼得森为“小宝贝”,并声称两人的“美好”关系“与性无关”。现在的小孩子真是厉害,没有什么不敢说的,也没有什么不敢做的了。

        我不是美国联邦检察官,也不熟悉美国的法律。但却可以肯定:作为教师的彼得森,她“私奔”的动机应该不是善意的。作为成年人,应该是不适合与未成年人私奔的。因为他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还没有完全成熟和定型。最终获得绑架、虐待儿童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罪名也确实是咎由自取。

        我所知道的比较有名的“私奔”故事是陈独秀和他小姨子高君曼。

        高君曼是陈独秀第一任妻子高晓岚同父异母的妹妹。陈独秀和高晓岚1897年在安徽怀宁结婚,高晓岚的父亲高登科曾是安庆府的清军副将。照常理来讲,府衙副将的家境应该不算太差。适当投入一点,请个私塾培养一下长女不是什么大的投入。但不知道为什么,高晓岚竟然目不识丁,自以为“女子无才便是德”,而且对陈独秀劝学识字的建议不屑一闻。

        而同出一父的高君曼却知书达理,思想开阔。在性格上,她活泼开朗,干练洒脱,热情奔放。曾在北京女子师范学校就读,思想进步,见识广博,并热爱文学,特别爱读陈独秀发表在各报刊上的作品,对姐夫很是仰慕崇拜。

        故事的结局可想而知了。少年得志,颇负才名的陈独秀的的选择肯定会是闪现新式女性特质的高君曼。如果是我,我的选择也会如此。---包办婚姻真是害人啊!!

        家族压力和伦理观念无法扼杀两个性情刚烈的叛逆者的那份感情。1909年年底,陈独秀从日本回国,在杭州与高君曼正式同居,陈独秀与高晓岚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31岁的陈独秀在陈高两家一片反对和讥讽声中,与高君曼在西湖正式宣布结为伉俪,与家庭中断了一切关系。
      
        在我们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上,发生过很多很多男女私奔的故事。不知道有没有人做过统计,私奔这种个体活动的结局到底如何。---也许这种统计的结果没有什么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封建社会里男女婚配决定权不在男女双方,而在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时一拜天地、二拜高堂,然后才是夫妻对拜。很多人婚前都没有见过面,直到入洞房揭了盖头,才看到妻子的模样。婚姻实际是由父母包办的。情投意合的男女双方如果没有父母的同意是不能结为良缘的。私奔就是指没有得到双方(或一方)家长认可,为了能最终实现自己的心愿,采取的一种逃奔他方的手段。如今婚姻法,保障了男女青年婚姻自主的基本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这种现象少了。

        除此之外,私奔还指婚后,女方在未经男方同意,或者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背弃男方出走,另投他人的情况。

        造成私奔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有很多情况是令人同情的,但只要采取了这种方式就违犯了婚姻法,犯的往往是重婚罪。所以我觉得,如果两个人实在是无法继续维持现有婚姻的时候,是可以选择离婚来解决问题的。完全没有必要采用“私奔”这中过激的手段来逃避现实。

        所以,在这里我呼吁:想选择“私奔”的方式来解决情感问题的朋友,请你再三思量,慎重考虑啊。

        私奔,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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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7 11:13:53 | 只看该作者
私奔最佳地点:葛特纳格林小镇

  葛特纳格林小镇因200多年来独特的婚庆服务而在英国乃至全世界声名远播。

  葛特纳格林的婚姻登记处最初只是苏格兰与英格兰边界上的一个小旅馆。从18世纪中期开始,众多真心相爱却又无法得到家庭认同的英国男女纷纷到此办理登记手续。原来当年的英格兰法律规定,凡是不满21岁者,如未经父母同意,结婚视为非法。而在苏格兰却要简单得多,情侣只需在一个见证人面前立下誓言,其婚姻即算成立。葛特纳格林恰好是从英格兰到达苏格兰最先的落脚地。久而久之,这里就成了“私奔者”的“结婚天堂”。

  如今,每年仍有4000多对恋人从世界各地来到葛特纳格林结婚,占据了苏格兰婚姻登记的13%,当然结婚的人大多已不再是私奔者。此外,每年还有70多万游客来此感受原汁原味的“葛特纳格林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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