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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发现] 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所载给粮标准考——兼论唐代的年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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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5-25 20:24: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中的“诸给粮,皆承省符”条,记载了唐代给粮的年龄标准。本文结合敦煌吐鲁番文书,探讨唐代给粮制度,认为唐代给粮制度发展历程中呈现的等级逐步完善、年龄逐渐放宽、类别更趋複杂、女口标准下降等规律。唐代的年龄划分以黄、小、中、丁、老为核心,以中小、老小、十八以上中男、七十以上、八十以上、九十以上等划分为补充,使年龄划分更为合理、丰富、实用。
【关键词】仓库令;唐代,年龄划分

根据天圣令复原的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有46条,内容丰富,体例完整。它不仅展示了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的构成体系,体现唐开元《仓库令》的本来面目,而且由于《仓库令》中有一些其他史籍中未见资料,必将推进对唐代经济财政制度、法制体系研究的深入。本文仅就《仓库令》中的“诸给粮,皆承省符”一条,结合敦煌吐鲁番文书,探讨唐代给粮标准的变化,进而对唐代年龄的分期及作用略抒己见,请读者批评指正。


复原唐《仓库令》第7条云:[1]
诸给粮,皆承省符。丁男一人,日给二升米,盐二勺五撮。妻、妾及中男、女,(中男、女谓年十八以上者。)米一升五合,盐二勺。老、小男,(谓十一以上者。)中男、女,(谓年十七以下者。)米一升一合,盐一勺五撮。小男、女,(男谓年七岁以上者,女谓年十五以下。)米九合,盐一勺。小男、女年六岁以下,米六合,盐五撮。老、中、小男任官见驱使者,依成丁男给,兼国子监学生、鍼?YS,虽未成丁,依丁例给。
按:此条我于2006年复原,今结合相关文献仔细考察,可确认此复原有误。
此条二、三句,天一阁原抄本唐《令》3条作:“妻、妾及中男、女,(谓年十八者以上者。中男、女)米一升五合,盐二勺。老、小男,(谓十一以上者。)中女,(谓年十七以下者。)米一升一合,盐一勺五撮。”注文“谓年十八者以上者”中的第一个“者”字为衍文,可无疑义,关键是后面的“中男、女”应如何处理。我此前将“中男、女”移到注文最前面,显然不确。因为唐《令》第6条(复原唐《令》第12条)“牧长四口粮”下注:“两口淮丁,馀淮中男给。”可见中男给粮只有一种与丁不同的标准,如果十八者以上的中男和十六以上的中男分别有两种不同于丁男的给粮标准,“牧长”下注文应该有详细说明。此外,根据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详见下引),可知男女给粮年龄标准并不一致,所以“谓年十八以上者”可能就是在注“中女”,下面的“中男、女”为衍文。如果这样复原,第三句“中女,(谓年十七以下者。)”就畅然可解了,而我此前在“中女”间填的“男”字,就不仅是蛇足,而且是错误的了。
根据以上分析,此条较为正确的复原应为:“诸给粮,皆承省符。丁男一人,日给二升米,盐二勺五撮。妻、妾及中男、女,(谓年十八以上者。)米一升五合,盐二勺。老、小男,(谓十一以上者。)中女,(谓年十七以下者。)米一升一合,盐一勺五撮。小男、女,(男谓年七岁以上者,女谓年十五以下。)米九合,盐一勺。小男、女年六岁以下,米六合,盐五撮。老、中、小男任官见驱使者,依成丁男给,兼国子监学生、鍼?YS,虽未成丁,依丁例给。”特此更正如上,并向读者致歉。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唐代的给粮、给盐标准。给盐的资料也颇宝贵,但本文这里只论述给粮。关于《仓库令》中盐的记载,笔者将另文分析。
唐代史籍中,也有几处记载了给公粮的标准。如:《唐六典》卷六都官郎中员外郎条略云:
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厨膳,乃甄为三等之差,以给其衣粮也。(四岁已上为“小”,十一已上为“中”,二十已上为“丁”……其粮:丁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诸户留长上者,丁口日给三升五合,中男给三升。)
官奴婢“丁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与唐《令》给粮标准相符,但注文中丁、中的年龄与唐代令式不合。官奴婢给粮,不可能比一般给粮标准优越,即,不可能一般百姓或色役人十一以上者给米一升一合,而官奴婢给一升五合。据此,可知《唐六典》此段注文有误,“十一已上为中”的“一”字,应为“六”字之误,“二十已上为丁”的“二十”,应是“二十一”之省。官奴婢的成丁、入中年龄标准与百姓同,官奴婢的给粮标准也与其他诸色人给公粮标准同。《唐六典》所记,只列举了官奴“丁、中、小”的三等标准,多有简略。
同书卷一九司农寺太仓署令职掌条云:
给公粮者,皆承尚书省符。(丁男日给米二升、盐二勺五撮,妻、妾、老男、小则减之。若老、中、小男无官及见驱使,兼国子监学生、针·YS,虽未成丁,亦依丁例。)
《六典》此条照抄《仓库令》,但行文简略。关于“妻、妾、老男、小”等给粮,省略为“则减之”,使一代制度,晦涩难明。幸赖《天圣令》,我们才得以一窥唐代给粮制度的全貌。
通过与唐代史籍的比较可以看到,《仓库令》中的此条唐令,是对唐代给粮标准最完整、最全面的记载。这也成为我们继续分析唐代给粮制度的依据。
根据唐令, 可将开元二十五年给粮标准分男、女两类,列表如下:
1. 男口给粮
等级
年龄标准
给米数量

1
丁男
2升

2
中男
1.5升

3
老男(60以上)、小男(11以上)
1.1升

4
小男(7岁以上)
0.9升

5
小男(6岁以下)
0.6升


2. 女口给粮
等级
年龄标准
给米数量
相当于男口等级

1
丁妻、妾、中女(18以上)
1.5升
2

2
老女(60以上)、中女(16-17岁)
1.1升
3

3
小女(7-15岁)
0.9升
4

4
小女(6岁以下)
0.6升
5


据此,可知男、女口给粮共分五个等级,除小女(六岁以下)外,女口普遍低于男口一个等级。男口给粮,除丁、中、老、小标准不一外,小男又分十一以上、七岁以上、六岁以下三个等级。女口十八以上的中女和十六至十七岁的中女标准不一,小女分七岁以上和六岁以下两个等级,比小男的分类简单。总之,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记载的给粮标准呈现出分类细密,女口给粮数额普遍低于同龄男口,女口分类不如男口严密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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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5 20:24:49 | 只看该作者
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也有给粮的记载,最为典型的是吐鲁番出土“给粮三月帐”、“给粮一月帐”和敦煌出土“唐河西支度营田使户口给穀簿”。结合《仓库令》中的令文与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账簿,不难看到唐代给粮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规律。
“唐苏海愿等家口给粮三月帐”、“唐刘显志等家口给粮一月帐”[2]等给粮帐文书共10件,均出土于阿斯塔纳91号墓,记载了43户家口给粮数额。程喜霖先生最早对这组文书的年代、性质、给粮制度进行了细緻分析,推断这组文书大约作于贞观末期至高宗统治前期,是官户、番户上番给粮帐。[3]考证精审,是这组文书研究的重要成果。此后,李并成[4]、吴超[5]等先生对这组文书有进一步的论考。本文同意程喜霖先生对文书年代的推断。据唐《令》,诸色人给粮标准一致,并不仅限于官户、杂户,因此似不必仅据《唐六典》,将苏海愿等身份限定为官户、杂户。
关于这组给粮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今略引两件如下。“唐张赤头等家口给粮三月帐”略云:
1. [户主][  ]家口六人,三石[四斗]。
2.      [一人]丁男,一日粟三升三合三勺。一人丁妻,一[日粟二升五合]。
3.      [三人]中小,一日粟一升五合。一人小男,一日粟一升。
4.          右计当三月粟一十石二斗。
5. [户]主张赤头,家口六人,三石五(八)斗[五升]。
6.        一人丁男,一日粟三升三合三勺。二人丁妻,一日粟[二升五合]。
7.        三人中小,一日粟一升五合。
8.          右计当[三月粟一十]石五斗五升。
“唐刘显志等家口给粮一月帐”略云:
1. 刘显志[四人]
2.   二人丁男,一人丁妻,一人中小。
3.               四(三)石二斗
4. [郭]望藏五人
5.   一人丁男,一人丁妻,二人老小,一人小男。
6.               二石九斗五升
7. 匡延相家口六人
8.   一人丁男,[一人]丁妻,四人老小。
9.               三[石五斗]五升
三月与一月给粮帐格式不同,显而易见,此不多论。综括言之,据给粮帐,可知给粮分丁男、丁妻、中男、老小、中小、小男六个等级。给粮帐以粟为标准计算。粟与米的比率,“折粟一斛,输米六斗”[6]。文书体现的给粮等级如下表:

等级
年龄标准
日给粟额
折米额

1
丁男
3.33升
2升

2
丁妻
2.5升
1.5升

3
中男
2.5升
1.5升

4
老小
1.5升
0.9升

5
中小
1.5升
0.9升

6
小男
1升
0.6升


在这六个等级中,男口五等,女口一等。吐鲁番给粮文书只记录了丁妻给粮,其他所有女口,不再单独出现。这表明并不是这43户无中女、小女等,而是中女、小女,不单独作为一级给粮标准,而是併入相应的男口等级中。如果按此种方法计,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中的给粮标准可列表为:
等级
男女口年龄标准
日给米额

1
丁男
2升

2
丁妻妾、中女18以上
1.5升

3
中男
1.5升

4
老男、小男11以上、中女17以下
1.1升

5
小男7岁以上、小女15以下
0.9升

6
小男、女6岁以下
0.6升


将此表与吐鲁番文书所体现的给粮等级表相对比,可以确知“老小”、“中小”的含义。四岁以上小男,根据年纪,可分小男(四岁至六岁)、中小(七岁至十岁)、老小(十一至十五岁)三个等级。这三个名称,又扩大成为给粮标准等级,老小中包括老男、小男十一以上、中女十七以下三种身份的人,中小包括小男七岁以上、小女十五以下两种,小男包括六岁以下小男女两类。老小、中小、小男三种划分,将四至十五岁的“小”的身份的人细分为三类,丰富了唐代年龄划分种类,值得注意。
在吐鲁番文书中,老小和中小的给粮数额相同,都是日0.9升,而在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中,老小的给粮升至日1.1升。这表明开元时期的给粮数额比贞观、高宗时期有所提高,增加老小的数额,使给粮标准更加合理了。
原藏于上海文物管理委员会、现藏于中国历史博物馆的“唐河西支度营田使户口给穀簿”记录了另一时期的给粮标准。此件文书,最早著录于《敦煌资料》[7]中,其后,韩国磐[8]、池田温[9]、杨联陞[10]、姜伯勤[11]、唐耕藕[12]、杨际平[13]等先生皆有研究和著录,对其性质,各有论说。关于其年代,姜伯勤认为约在西元760至789之间;唐耕藕主张其时当在广德二年(764年)前;杨际平则认为它可能作于9世纪初,即吐蕃佔领敦煌20年后。笔者认为,文书反映的给粮制度及“河西支度营田使”显系唐制,应作于吐蕃佔领敦煌之前,即文书的下限在贞元三年(787年)。据《资治通鉴》卷二二四,永泰二年(766年)五月,河西节度使徒治沙州,文书的时间虽在此之后,但相距不会太远。敦煌P.2942文书为“河西巡抚使判集”,正记载了广德二年凉州失陷后,沙州坚守的局势,[14]“给谷簿”文书应与此“判集”时间相当。“支度营田使”掌管地方财政,并不仅限于营田。因此,似不必将给粮的人户限定为营田户,此次给粮,可能和营田无关,“唐定兴”等户,即应给诸色公粮人户中的一种。
文书格式,略引几行如下:
       捌          伍        伍          伍          肆
5. 户安庭晖卌一  妻问卌一  男元敬十四  男元振十一  男元兴六
       三        贰
6.   男元德五  女德娘二 计三拾贰硕(小麦捌硕青麦柒硕  豆柒硕  粟三硕  床陆硕三斗  麻子柒斗)
       柒           伍        伍        三        贰
20. 户王子进十五  妻画十五  母徐卅六  妹娇娘九  妹美娘五
        伍          三         三
21.   婢细柳卅四  奴昆仑二  弟子玉一(新)
22.   计三拾三硕(小麦玖硕 青麦三硕  豆陆硕  粟伍硕  床玖硕贰斗  麻子捌斗)
        陆            伍
32. 户曹典昌六十二  妻毛卌一  计一拾一硕(小麦三硕青麦贰硕  豆贰硕  粟贰硕  床一硕捌斗  麻子贰斗)
在每户人口的右侧,用朱笔大写标出给粮的数量,如“捌”、“伍”、“三”等,而根据“计”之后的数字,可知“捌”、“伍”、“三”分别指捌硕、伍硕、三硕,斛斗种类有小麦、青麦、豆、粟、床、麻子等。从数量上判断,捌硕等斛斗是一年的给粮额。
复原《仓库令》第8条[15]云:
诸仓出给,杂种淮粟者,稻穀、糯穀一斗五升、大麦一斗二升、乔麦一斗四升、小豆九升、胡麻八升,各当粟一斗。黍穀、糜穀、秫穀、麦饭、小麦、青稞麦、大豆、麻子一斗,各当粟一斗。
据此,可知小麦、青麦、豆、麻子等斛斗出给与粟的比率相当。这些斛斗与米的折纳比率,也可按粟的标准计算,即1:0.6。
根据给粮人户的年龄和右侧标注的数位,可以看到给粮分七个等级,可用下表表示:

等级
年龄标准
年给斛斗额
日给斛斗额
折为日给米额

1
丁、18以上中男
8硕
2.22升
1.33升

2
中男(15至17岁)
7硕
1.94升
1.17升

3
老男(60以上)
6硕
1.67升
1升

4
小男(11-14)、女口15以上
5硕
1.39升
0.83升

5
小男(6-10岁)、小女(11-14)
4硕
1.11升
0.66升

6
男口1-5岁,小女(6-10岁)
3硕
0.83升
0.5升

7
女口1-5岁
2硕
0.55升
0.33升


此件文书中的给粮数额远远低于吐鲁番文书和唐《仓库令》中的规定额。究其原因,这种数额巨变,当不是唐代给粮制度中的规定,而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权宜变化。敦煌给粮文书作于广德、永泰之际,时吐蕃已佔领河陇大部分地区,沙州一隅坚守,孤立无援。“河西巡抚使判集”的判文[16],足资参考。今引一道如下:
127.        甘州兵健月粮,请加全支。
128.  艰难之际,转输未通。彼又乏粮,将何全给。量支或可延命,
129.  顿饱或虑伤神。增气犹得充虚,减粮何须恳诉。使司
130.  只办如此,军郡别任运为。不可胶柱调弦,事资相时而动。
“艰虞已来,庶事减省”,甘州兵的月粮,不能按规定数额全支,只能“量支”,使兵士免于饿死。敦煌给粮文书中的家口给粮数额,远远低于唐令规定,也应是“量支”,是特殊情况下“相时而动”,俭省支用的结果。
虽然给粮额不足为据,但敦煌给粮文书所记载的给粮等级标准,反映的仍是唐代令式中规定的制度。与唐《仓库令》相比,可以看到敦煌文书中的给粮标准有以下变化:
1. 等级分类增加。《仓库令》中给粮等级分为六等,此时增加到七等,老男、女口一至五岁均单独列出,给粮标准发生了变化。
2. 女口给粮标准变化显著。与男口等级增加相反,女口给粮等级减少。如《仓库令》中十八以上中女、丁妻妾和十七以下中女是分2个等级,在敦煌给粮文书中则合而为一了。在女口分类减少的同时,女口给粮标准急剧下降,如十八以上中女、丁妻妾在《仓库令》中为第二等,数额同于中男,而此时则为第四等,数额同于十一至十四岁的小男;女口六至十岁者从第五等降为第六等,数额从同于同岁小男降为同于一至五岁小男;一至五岁女口也从与同岁小男相同的等级降为低于同岁小男一级。女口给粮等级减少,与男口差距明显增大,显示了给粮制度中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日趋严重的发展趋势。
3. 男口的给粮标准更趋合理。据《仓库令》,老男给粮同于十一以上、十五以下小男,但敦煌给粮帐中,老男升至第三等,虽低于中男,但高于小男。这体现了社会上对“老”的尊崇,是“敬老”的一种表现形式。
4. 在相同等级中,年龄限定更为宽鬆。如《仓库令》中规定次于丁男的另一等级是中男(十六以上) ,而在敦煌文书中,十五以上男口与十六以上给粮相同,女口也随之以十五为标准。
又如,在《仓库令》中,小男女给粮七岁以上为一个等级,敦煌文书则下延至六岁以上。《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条云:“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疏议》曰:“《礼》云:‘九十曰耄,七岁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可见永徽时期编纂的《唐律》和《律疏》据《礼》,将七岁以下的小男作为一个等级。由于现存的《仓库令》为开元二十五年者,有可能此前的《令》文规定的给粮标准是小男女七岁以下为一等级,在开元二十五年,七岁小男女上升了一级,最低标准以六岁以下计。关于此点,尚乏史料,难以遽断。但比较《仓库令》与敦煌文书,也不难看出小男女给粮时,年龄逐渐放宽的趋势。
敦煌给粮文书,也补充了我们对《仓库令》的理解。据敦煌文书,中男十八以上与丁的给粮标准一样。因为《仓库令》中,明确规定中女十八以上给粮同丁妻,所以可推测在开元二十五年,中男十八以上同丁男已是一条约定俗成的规定。复原《田令》第2条[17]:
诸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给。
可能是《仓库令》之前的《田令》已有“其中男年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给”之句,《仓库令》则不再重複,仍坚持了十八以上中男同丁男的原则。敦煌文书为我们正确理解《仓库令》,提供了新的证据。
敦煌给粮文书作于广德、永泰之际,反映的给粮标准与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不同,可见开元二十五年之后,给粮制度又进行了修订。敦煌给粮文书中的等级是何时制定的呢?我认为给粮制度在天宝和肃代之际,经历了两次重大变化。
第一次变化发生在天宝三载至八载左右,这时对人口年龄限制,更为宽鬆。《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略云:
天宝三载,更民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五载,诏贫不能自济者,每乡免三十丁租庸。
将进入中男的年龄从十六岁加宽到十八岁,成丁的年限从二十一放宽至二十三,表明国家对丁中的控制不再严格。每乡免三十丁租庸,是惠民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在财政的富裕的情况下,试图减轻百姓负担的努力。无独有偶,《唐大诏令集》卷九《天宝八载册尊号赦》:
高年给侍,义存养老,因时定式,务广仁恩。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妇人七十已上,宜各给一人充侍,任自拣择。至八十已上,依常式处分。
此前,唐代的给侍制度是:“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三人。”[18]天宝八载将这种养老制度推恩至男子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可见天宝年间,国家掌握了大量劳动力而放宽了给侍的条件。这与上论丁中年限放宽,都是同一经济形势下出现的现象。杜甫深情地回忆开元天宝盛世的生活:“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19]正是在这种公私富足的背景下,天宝年间,将开元二十五年给公粮的标准重新修订,增加了小男女十五岁、六岁的给粮数额,在养老“务广仁恩”的背景下,提升了老男给粮的等级,增加了其数额。至于女口给粮,从妇人给侍年龄反而低于男子看,天宝时的妇女地位并没有降低,所以女口给粮标准的改变,当不始于天宝。
第二次变化发生在广德年间。《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略云:  
广德元年,诏一户三丁者免一丁,凡亩税二升,男子二十五为成丁,五十五为老,以优民。
由于安史乱后丁已不在是主要纳税对象,广德元年对成丁、入老年龄又再次放宽,名义上是“优民”,实际上意义不大。广德元年,持续近十年之久的安史之乱终于平定,国家的政治生活逐渐走上正轨。所以这次诏令当不仅仅更改了成丁、入老年限,而是对相关经济、财政政策做了调整和改革。在这次“优民”的同时,可能也重新确立了诸色人给公粮制度,在“优民”的舆论下,对天宝给粮制度的调整没有再严格规定,新制定的入老年限也没影响五十五至五十九岁老男的给粮(仍同丁给),但却全面降低了女口给粮标准。广德时女口给粮完全低于男口的改变,一方面是当时财政紧缩、仓储不足的结果;另一方面,只降女口不降男口,也是对天宝政策的矫枉过正。天宝时杨妃姐妹干政,“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20],妇女地位并不低:妇人给侍,反优于男;女口给粮,小女、中女也并不明显低于男口。安史乱后朝野对天宝政治反思的结果,导致妇女地位下降,反映在敦煌给粮文书中女口给粮标准的大幅下滑,正是妇女地位降低的体现。这种变化不仅局限于唐代一朝,这一时期的变化也是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变化的转捩点。敦煌给粮文书的价值,亦于此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吐鲁番给粮帐、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敦煌给粮文书,分别记录了唐代从贞观至广德不同历史时期的给粮制度。以唐《仓库令》为中心,向前、向后延伸探索,不仅可以看到唐代给粮制度发展历程中呈现的等级逐步完善、年龄逐渐放宽、类别更趋複杂、女口标准下降等规律,而且通过给粮等级、数额的分析,还可以瞭解给粮制度背后更广阔的经济、财政、政治背景。一叶知秋,以《仓库令》为主的新资料,不独丰富了唐代给粮制度,而且可以引发我们对唐代历史更深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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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5 20:25:15 | 只看该作者

《仓库令》和给粮文书体现的给粮年龄阶段,还需要进一步论述。
唐代的年龄划分,以黄、小、中、丁、老为标志。
《通典》卷七《食货七·丁中》云:
大唐武德七年定令,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这五个等级,是最基本的标准。但实际年龄划分,远比这五等複杂。据《仓库令》,可知中男分十八以上、十七以下两个等级,小男又分老小(十一至十五岁)、中小(七岁至十岁)、小男(四岁至六岁)三个等级。
这种更为具体的分类并不只存在于给粮制度中。唐代计帐,也有更为细緻的年龄划分及标注。“唐永徽元年后某乡户口帐(草)”[21]略云:
(一)1.        ]   匚                口一百五,年十一已上
      2.□一百六十五小男
(二)2.口七十七老男 口四,年八十已上。   口七十三,年六十已上。
可见老男分六十以上、八十以上两类,小男分十一以上、十岁以下两类。“唐某乡户口帐”[22]云:
3.          ] 中男
4.       ] [十八] 已上
5.   ] [年] 十六已上
则知中男又分为十八以上、十六以上两个等级。初八十以上的等级外,中男、小男的分等和《仓库令》中记载的给粮等级是互相对应的。
根据《唐律》,量刑定罪也因年龄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云: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疏】议曰:依《周礼》:“年七十以上及未龀者,并不为奴。”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废疾,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疏】议曰:《周礼》“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戆愚。今十岁合于“幼弱”,八十是为“老耄”,笃疾“戆愚”之类,併合“三赦”之法。有不可赦者,年虽老小,情状难原,故反、逆及杀人,淮律应合死者,曹司不断,依上请之式,奏听敕裁。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礼》云:“九十曰耄,七岁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爱幼养老之义也。“缘坐应配没者”,谓父祖反、逆,罪状已成,子孙七岁以下仍合配没,故云“不用此律”。
老男分七十以上、八十以上、九十以上三个等级,小男分十一以上、十岁以下、七岁以下三个等级,在犯流以下罪、反逆杀人、死罪之时,可以享受收赎、上请、免罪的特权。如果将贞观、永徽时小男最低等级给粮确定在七岁以下,《仓库令》中的六岁以下、敦煌文书中的5岁以下分别是开元二十五年、天宝年间放鬆年龄标准的惠民、优民措施,则《唐律》中小男的分等与给粮制度适相符合。
为何《唐律》中关于老男的分等在给粮制度中没有体现呢?这恐怕需要在给粮制度本身找原因。诸色给公粮者,有职役、色役人,有流放刑徒,也有反逆家没官的男女(即官奴婢)。职役、色役人中,有小男,但不会有老男;流放刑徒,七十以上之老及十五以下之小皆收赎;反逆缘坐,“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免,[23]而“子孙七岁以下仍合配没”。根据以上三点,可推知给公粮的诸色人,有七岁以下的小男,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没有八十以上的老男。也正因为如此,唐代给粮制度中,小男的分等极尽其详,而老男则不再细加区分了。
唐计帐中标注老男八十以上者,因为根据给侍制度,八十以上为“侍老”,可以拥有中男以上的侍丁,影响了唐代的赋税和徭役。《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脱漏户口增减年状”条疏议曰:“其从残疾入废疾,从废疾入笃疾,废疾虽免课役,若入笃疾即得侍人。”因笃疾也有侍丁,所以增状入疾的判刑较重。八十以上,也“得侍人”,所以作为徵发徭役、徵收赋税依据的计帐之上,要严格注出老男是否八十以上。
结合《唐律》、计帐和《仓库令》,可知唐代基本年龄划分有九十以上、八十以上、六十以上、丁、十八以上中男、十六以上中男、十一以上小男、七岁以下小男、黄等九个等级。
这九个基本等级,在诸种制度中作用不一。根据各种制度的特殊性,年龄的划分可在基本等级内上下浮动。如给粮制度中,小男的给粮放宽,最低等级一度降至五岁以下,十五岁的小男给粮同于中男。但官奴婢的等级更为严格。《唐六典》卷六都官郎中员外郎条略云:
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长,命远京邑,配岭南为城奴。
同是小男,给粮时则略有优厚,而作为官奴,则更为严苛,“配岭南为城奴”者定为“十五已上”。又如给侍制度,因天宝时的推恩,将男子给侍的年龄从八十降至七十五岁。这是年龄划分标准随机应变的几例。这种上下滑动,增强了年龄分等的灵活性,但并未对总的分等制度造成衝击。易言之,正因为有这种灵活浮动,分等制度则一直保存下来,不会因制度或政策变革而频繁改变。
    黄、小、中、丁、老,是唐代的基础年龄划分。但在小、中、老的范围内,可伸缩的幅度较大,因而以黄、小、中、丁、老为核心,约定俗成第产生了中小、老小、十八以上中男、七十以上、八十以上、九十以上等多种等级,这些与黄、小、中、丁、老一起,共同构成唐代年龄划分的基本等级。年龄等级,是社会制度的基础,唐代以黄、小、中、丁、老为核心,以中小、老小、十八以上中男、七十以上、八十以上、九十以上等划分为补充,使年龄划分更为合理、丰富、实用。唐代这种年龄划分,成为各项制度运行的保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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