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花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573|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2759

主题

2万

帖子

214748万

积分

大天使

人生是一次没有准备的旅行

积分
2147483647

灌水大师勋章会员最具活力勋章社区建设勋章团队最酷帅哥勋章贴图大师勋章团队贴图大师勋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18 20:4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国务院批准 1999年3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 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境外法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常驻机构”),其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进口的自用物品,适用于本规定。这些人员具体是指:

    (一)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贸易及文化等组织在华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

    (二)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和文化团体在华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

    (三)外国在华常驻新闻机构的常驻记者;

    (四)在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方独资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

    (五)长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

    (六)长期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留学生。

    第三条 上述6类常驻人员在华居住一年以上者(即:工作或留学签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报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征进口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

    第四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第五条 以上外国人员在华生活、学习、工作期间携带进境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行李物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以上规定进口的免税物品,按海关对免税进口物品的有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七条 外国(包括地区)驻华使(领)馆、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国际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常驻人员(包括与其同行来华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携带进境的物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此前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fly] [glow=255,red,1]自在养鸟,自由表达,自己成长[/glow] [/fly][flash=260,120]http://www.75one.cn/bbsxp/images/upfile/2006-5/200652010246.gif[/flash]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10-1-18 20:54:23 | 只看该作者
了解学习一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中花 ( 鲁ICP备07009421

GMT+8, 2025-8-3 07:16 , Processed in 0.09360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