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就有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严禁盗版书的文件。宋咸淳二年(1266)六月的一份官方文件——福建转运使司《录白》,附在宋代祝穆《方舆胜览》增补重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后,内容为晓谕书坊严禁盗版印行该书等。这无疑是给意欲盗版者以当头棒喝,犹如今日书籍上的“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云云。
《清明上河图》里面的描绘了北宋市面繁忙,不知盗版猖獗不? 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称:本宅先隐士私编《事文类聚》、《方舆胜览》、《四六妙语》,本官思院续编《朱子四书附录》进尘御览,并行于世,家有其书,乃是一生灯窗辛勤所就,非其它剽窃编类者比。当来累经两浙转运使司、浙东提举司给榜禁戢翻刊。近日书市有一等嗜利之徒,不能自出己见编辑,专一翻版,窃恐或改换名目,或节略文字,有误学士大夫披阅,实为利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状,乞给榜下麻沙书坊长平熊屯刊书籍等处张挂晓示,仍乞帖嘉禾县严责知委,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追人毁版,断治施行,庶杜翻刊之患,奉运使判府节制待制修史中书侍郎台判给榜,须至晓示。
右今榜麻沙书坊张挂晓示,各仰通知,毋至违犯,故榜
咸淳贰年陆月 日 使台押两浙路转运司状,乞给榜约
所属不得翻刊上件书版,并同前式,更不再录白。
上述福建转运使司的《录白》中,在行间尚有七个“印”字,表示该处原盖有印章。福建转运使司这一文件,是由祝太傅宅的吴吉告状有人盗版印书而起的。“祝太傅”为祝洙,字安道,宝祐四年(1256)进士。他于咸淳初转从政郎,监行在文思院,故文中所说“本官思院”指的就是他,《朱子四书附录》即他所撰。而文中“本宅先隐士”指的是已故的祝穆,系祝洙之父,著有《事文类聚》、《方舆胜览》、《四六妙语》等书。祝穆的《方舆胜览》一书初刊于嘉熙三年(1239),后由其子祝洙于1266—1267年又刊行增补重订本,在该本的最后即附有上述《录白》。祝洙家人吴吉告状的缘由,是为了维护由祝洙继承的其父祝穆的三本著作的版权及祝洙本人的《朱子四书附录》的版权。看来,在那时即承认版权的继承权了。
状中又申明祝穆所著三本书、祝洙所著一本书是作者自己用辛勤劳动撰写的,并非剽窃抄袭之作可比。经过两浙转运使司及浙东提举司出榜严禁盗版印行后,还是有嗜利之徒进行盗版、剽窃,贻误读书人。故请求官府“给榜下麻沙书坊长平熊屯刊书籍等处张挂”,还请求“帖嘉禾县严责知委”。也就是说要在书坊集中之处张挂榜文,并由嘉禾县负责。若有盗版、剿窃上述四书者,祝宅还要告状,“追人毁版”,以杜绝翻刻之患。官府准状、给榜,将榜在麻沙书坊张挂,一体周知,不得违反。
上述《录白》为祝宅于福建转运使司告状经认可后发下的榜文。而祝宅同时还于两浙路转运司有同样内容的状子上告,也发下了榜文。因为状子及榜文与上述相同,故“不再录白”。就是说祝宅所告之严禁盗印、剽窃祝家父子两代所著书籍四种,于福建转运使司和两浙路转运使司处均准状,并发下榜文,严禁盗印。这一官方文件之所以称为《录白》,因为是由枢密院承旨起草的。 |